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富永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被告 王翊周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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