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惠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上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惠群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惠群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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