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28,214元(計算式如下:930.27×8,200=7,628,2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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