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 龔郁庭 、 柯昌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核該借款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