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易字第7號
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7月2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40號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 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 張宏瑋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受處
分人因無力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申請
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6,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之,爰易處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6 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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