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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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5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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