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