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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