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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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分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香港商采狄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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