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己○○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