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彭鳳蘭 相對人 陳貴仕
號巷19號 陳貴凌
巷6之1 陳慶旺 陳貴海 何思錡 陳徐火亮
巷5之5號 陳性光
巷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陳貴仕、陳貴凌、陳慶旺、陳貴海、何思錡、陳徐火亮、陳性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