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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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 侯中珏
27號弄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請載明開會日期、出席股東簽到紀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暨上開文件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