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賴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平記土木包工業 彭依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9年10月20日│44,730元│AA0000000││││雯│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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