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129號聲請人 陳裕隆 上列聲請人因臺灣第一製糖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第一製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之清算所得,無法確定債務,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7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6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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