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百星傳播育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