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就被告甲○○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就被告甲○○部分因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