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債權人 鍾紹勇 債務人 曾盈華 債務人 李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而系爭支票中票號ZG0000000者,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107年8月28日起算,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