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立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10
6年度易字第3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公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立賢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7年8月1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王立賢之住所,由其同居之母親代收(見本院卷二第147頁),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