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98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 文謙鄭奕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黃」文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相對人鄭奕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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