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柯宏龍 被告 吳桂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