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告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被告 林富國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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