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吳焜堂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助信律師即吳焜堂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000元,應繳裁判費138,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9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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