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阮育軒 被告 何柏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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