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聲請人 吳敏華 相對人 姜昆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惟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