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林永豪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罰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足憑,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