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江政哲 被告 李勝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