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1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敬唐林清全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敬唐即林清全之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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