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錦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信前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錦信於104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1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