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志清於9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9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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