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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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47號
原告 楊氏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菁 屬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互助會得標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按月給付貳萬至清償日止,」並未完整表明訴之聲明,且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請求被告給付到期之會款50,000元及未到期會款390,000元,此亦與訴之聲明之金額不符,請先予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有請求利息或其餘定期給付後,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利息或定期給付之相關依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