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47號

原告 楊氏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菁 屬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互助會得標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按月給付貳萬至清償日止,」並未完整表明訴之聲明,且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請求被告給付到期之會款50,000元及未到期會款390,000元,此亦與訴之聲明之金額不符,請先予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有請求利息或其餘定期給付後,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利息或定期給付之相關依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甄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