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7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莊浚銘
被 告 吳 蔡金枝 即 吳濃林 .
吳英華 即吳濃林之.
吳美華 即吳濃林之.
吳青純 即吳濃林之.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玉珍 即吳濃林之.
被 告 吳福鑫 即吳濃林之.
吳瓊華 即吳濃林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