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7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莊浚銘
被   告 吳 蔡金枝吳濃林 .
       吳英華 即吳濃林之.
       吳美華 即吳濃林之.
       吳青純 即吳濃林之.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玉珍 即吳濃林之.
被   告  吳福鑫 即吳濃林之.
       吳瓊華 即吳濃林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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