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鈶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銘松人之3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