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2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金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康水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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