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1日發生效力。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3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110年6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於同年月12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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