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 張慶瓏 被告 林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9,3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