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 張慶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玉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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