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玉美 被告 江敏琨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黃沛文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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