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張文毓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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