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 陳水成 被告 張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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