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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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李木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玉 、 李秀鈴 、 李素珍 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於民國87年7月9日收件第4061號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004元【計算式:(382.94㎡×8,000元《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下同》)+(9.31㎡×8,000元×3093/5000)+(
574.32㎡×8,000元×133/400)+(102.09㎡×8,000元)=5454,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