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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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嘉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嘉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上訴鈞院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經鈞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判決上訴駁回,竊盜部分則撤回上訴確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臺上字第75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罪刑,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1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91年1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48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為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