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立多設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柏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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