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洪樂 亞即 洪鈺婷
清雄 林秋娥
一、債務人林秋娥、 洪清雄洪樂亞 即洪鈺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樂亞即洪鈺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洪清雄及林秋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5,81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洪樂亞原名洪鈺婷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97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清雄及林秋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秋娥、洪│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1.15│││36,971元│清雄、洪樂│9月3日起│1月21日止│││││亞即洪鈺婷├──────┼──────┼───────┤││││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秋娥、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6,971元│清雄、洪樂│10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亞即洪鈺婷│││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