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7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0日送達,原
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0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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