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扣繳憑單。
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⒌受扶養人 朱乾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受扶養人 謝義智 及朱乾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
⒐家計、保險費及扶養費支出證明文件(須包括收據及明細)。⒑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