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
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單。
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房貸、家計、保險費及贍養費支出證明文件(須包括收據及明細,如提出存摺請註記支出項目及金額)。
⒏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上所記載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債權金額新臺
幣551,000元是否為公教貸款?目前餘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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