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吳博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2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7-0││1│1000││├─┼──────────┼───────┼──┼──┼──┼──┤│02│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8-1││1│1000││├─┼──────────┼───────┼──┼──┼──┼──┤│03│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9-3││1│1000││├─┼──────────┼───────┼──┼──┼──┼──┤│04│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70-0││1│1000││├─┼──────────┼───────┼──┼──┼──┼──┤│05│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71-1││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