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中旬某日某時許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九時許止,在南投縣○里鎮○○路○段○○○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為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八時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三公克)。被告因上開連續施用海洛因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三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八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訛(淨重零點零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三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九七一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前揭偵查案卷第四十頁可憑。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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