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18號
原   告  李育陞
被   告 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8年5月17日簽發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票號:WX0000000號
,帳號: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支票一
紙,詎於108年5月27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具狀表示異議,但未提出任何相關支
票資料為辯解,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
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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