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請人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紹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釋明証券係被盜?遺失?或減失?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