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慧燕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陳名耀 、陳慧燕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1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5,4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名耀、陳慧燕。嗣全部抵押物於100年11月2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世傑。
而債務人陳名耀於99年11月2日以債務人陳慧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279,21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12月12日、102年1月7日通知相對人林世傑及債務人陳名耀、陳慧燕,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林世傑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榮光││144-1│建│802.76│全部│林世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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